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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與隱私保護如何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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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榮宗 2006/05/11 07:41:09 又到了報稅的季節。說到報稅,月前有一則關於網路課稅的新聞。國稅局為查網路拍賣或交易逃漏稅,行文至網域名稱的管理單位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以及提供網路拍賣服務如雅虎奇摩、eBay等業者,要求其提供所有註冊之營業登記資料,以查明網路營利事業有沒有申請營利事業登記,並作網路稅籍清查(按國稅局曾於民國94年5月5日發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並給予網路拍賣業者自發布日起六個月的輔導免罰期。)。

當時,TWNIC向國稅局提出說明表示,網域名稱之主要管理者為TWNIC;雅虎奇摩、Hinet、PChome、Seednet、台灣電訊等代理商僅向一般網路使用者或公司行號銷售「.tw」的網域名稱。是以,網域使用者資料皆屬於TWNIC所有,代理商並不具有網域名稱註冊之營業人資料。因此,國稅局不需要發函向代理商索取使用者之資料。而且,基於個人資料保護的立場,縱使TWNIC提供使用者之資料亦應以「個案協助」為限,亦即僅依『特定對象』案例提供『必要協助』,而不得無條件提供所有用戶資料。

國稅局引用「稅捐稽徵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作為其依據。另外法令也要求,業者提供資料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如果拒絕配合提供有關課稅資料、文件者,還要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另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公務機關可以在職掌範圍內要求蒐集個人資料,而課稅就是國稅局「法令職掌範圍內」的權利。

因此,它向TWNIC要求相關「.com.tw」之註冊資料做為網路交易查稅資料似乎是於法有據。

雖然為課稅取得資料以及保護使用者隱私均有法源依據,則是否得說是國家稅收之充實優先於個人資料之保護呢,這還是有待討論。電子商務中「個人隱私權之保障」除了包含個人事務不受他人公開干擾的權利外,更包括在沒有通知當事人並獲得其同意之前,不得蒐集當事人之個人資料,以及資料持有者也不可將當事人為某特定目的所提供的資料用在另一個目的上。

法律提供的保障

個人隱私及通訊自由乃為憲法所保護的權利。為了避免侵害使用者隱私權,政府對於資訊之取得與蒐集應兼具「手段正當性」以及「必要性」,即該手段除了須具有適法性,也應在確保是在最小限度範圍內。

我國對於政府對人民的所作所為有所謂「比例原則」,意思是在行使公權力時,必須在保護與平衡的基礎上,斟酌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尤其是要在國家與公民利益間取得平衡,以得到較為合理的結果,防止過分、錯誤的立法與行政決定

它有「適合性」原則、「必要性」又叫「最小侵害原則」、「合比例性」(又叫「狹義比例原則」),確保行政權力的行使、必須是適於達成某一法定目的,而且行政機關達成對同一目的如果有多種適合的手段可供選擇時,應選擇對人民損害最小的手段。同時政府欲實現的公共福祉與因此被犧牲的自由權兩者間不得明顯失衡。也就是不能為了小小的公益,使人民忍受很大的損失。

從達成目的及手段之比例性原則來看,國稅局要求業者全面提供「網域名稱登記資料」並不一定可以達到「網路交易查稅」之目的。因為從事電子商務者,不一定要註冊網域,申請個人網域名稱如「.idv」者或隱身於學術網路「.edu」者,也可能用來從事電子商務交易;而有註冊「. com」網域名稱的營利事業,也不一定會進行電子商務。而對未進行電子交易買賣以及與稅務無關的註冊用戶TWNIC也沒有提供其個人資料給國稅局的義務。如果國稅局要求提供「全部資料」不但可能侵害到註冊者期待的個人隱私保護,也不符合比例原則。

此外,在網路交易課稅的問題上,基於公平賦稅的原則,如果要向網路業者課稅,實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該依法課徵營業稅。然而現階段應如何執行仍有執行上的技術問題,稅捐單位於落實課稅政策之際,尚應尋求各方共識,未來執行時才不會發生爭議。

網路課稅問題並非「有所得就應課稅」的單純問題,更涉及網路產業發展、課稅公平性、國家競爭力等複雜層面。以美國為例,在1998年電子商務萌芽初期之「網路租稅自由法案」、2001年「網路課稅無歧視法案」,都給予一定年限的免稅優惠)。所以,政府面對此類問題時實應整體考量,以免扼殺剛起步的網路產業以及使用者之信賴。

作者專長為智慧財產權、電子商務以及公司相關法規。現擔任政府機關、公協會諮詢顧問、網路公司以及企業法律顧問,於大學兼任資訊法規講座,並有多篇與新興科技相關的法律論述在媒體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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