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之前,我們先來定義所謂獨占事業。依公平法第五條之規定,是指「事業在特定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具有前述之情形者視為獨占。然而,依據同一法第五條之一規定,若該公司不具以下四種條件,則也不構成獨佔事業:
第一、單一事業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
第二、二個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二。
第三、三個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以及
第四,數項事業中,某個事業在該特定市場占有率達十分之一或上一會計年度事業總銷售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等。未滿足四者任一條件者在法律上均不構成獨占事業。
除上述法條規定,公平法施行細則第三條也規定,獨占事業的定義與否還需考量以下條件:事業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在特定時間、空間等因素下,商品或服務在特定市場變化中之替代可能性;事業影響特定市場價格之能力;其他事業加入特定市場有沒有不易克服的門檻;以及商品或服務之輸入、輸出情形。
換言之,要說Yahoo!奇摩拍賣屬於公平法所稱之獨占事業,前提是Yahoo!奇摩拍賣的市場占有率、總銷售金額以及替代可能性等滿足上述法條規定之要件。
首先,以網路拍賣的案例來看,使用者若不在Yahoo!奇摩進行交易,也可以轉到其他平台(eBay/PChome,或樂多等等)來替代;而其他業者欲進入網路拍賣市場似也無顯著技術上困難。也就是說,公平法對獨佔事業的定義來看,Yahoo!奇摩拍賣似不符合獨占事業之要素。
再從公平法所列之「其個別事業在該特定市場占有率未達十分之一或上一會計年度事業總銷售金額未達新臺幣十億元者」的定義,Yahoo!奇摩拍賣現今每年所收取的刊登費、廣告費,是否已達到十億之門檻也仍有待商榷。
而縱使認定Yahoo!奇摩拍賣皆符合上述要件而被公平法視為「獨占事業」,如果要依公平法處罰單純具有「獨佔地位」之事業,仍必需符合公平法第十條所稱「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或「有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之情形,才能說它違反構成公平法。
從這方面來看,Yahoo!奇摩拍賣新措施欲向網拍賣家收取結標金額百分之三的交易手續費,是否已滿足公平法第十條「任意變更服務報酬」?或是其他濫用獨占地位之行為?倘Yahoo!奇摩拍賣能提出證據,表示收取交易手續費乃反應頻寬、空間、人力成本之增加或其他正當理由之行為,則Yahoo!奇摩拍賣也可能並非濫用其獨占地位以致於違反公平法。
的確,公平法乃為確保公平自由競爭之機制,對於市場上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行為均應介入處理。然而,公平法對於「獨占事業」之認定有一定條件,縱使認定中的「獨占事業」也必需有濫用其優勢地位之情形才構成違法。從網路交易市場及服務使用者的觀點看來,或許網路經營業者與拍賣的賣家可以再多作溝通,以創造雙贏之局面。但從法律觀點來看,Yahoo!奇摩拍賣收取交易手續費之案例,其實嚴格上並未構成違法。
作者為明沂法律事務所律師、台北市消費者電子商務協會理事以及上海華東政法大學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