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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版絕版軟體當然是侵權行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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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元毓 2008/07/23 07:12:02
前言

這篇文章原本是我回應洪朝貴教授「當法律不近情理:盜拷絕版軟體是罪惡嗎?」一文 所寫。應ZDNet之邀改寫擴充。

根據我部落格上的網友回應看來,同時要處理智慧財產權與托拉斯法例二者問題,我 發現其相關之背景知識許多人並不了解,充滿許多媒體誤導的概念。因此要在這篇文章裡就詳盡解釋,恐力有未逮之處。

X X X X X X X X X X 

本文將從簡單的法律觀念出發,引導各位進行「法律經濟分析」的思考,從邊際成本到 租值,從智慧財產權制度到自由市場與反托拉斯的謬誤。

請各位讀者先忘記你之前在報章媒體上看到的許多言論,回到源頭重新思考筆者本文。

從簡單的觀念出發...

1.著作權所有人本來就有權利自由使用自身的財產權

過去我曾寫過亦在《ZDNet》刊登過的「廣告與反廣告間的戰 備競爭(上)」一文,即提到:

…… ...因此,近來批評某些網站文章廣告太多的網民,甚至認為Blog與廣告扯上邊有銅臭味的 人,其實都犯了將自身價值觀和客觀事實二者混淆的錯誤。

能忍受多少廣告?這是讀者的問題;該如何使用著作權獲利?這是站長的問題。 前者就像你是要去便利商店買鮮乳或在五星級飯店用客房服務叫熱牛奶;後者則是牛肉麵 老闆決定一碗是要賣80元還是500元。

兩者是兩條不同的曲線,自會有交點。純粹的價值批判其實沒啥太多意義。 同理,一個知識產權一旦產生,則其擁有者願意怎樣去使用他,那是他的自由。 軟體公司想要將軟體賣到多少錢?那是他的自由。因為同時,消費者買不買帳,這也是消費 者的自由。

我國著作權法即規定,電腦程式的「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之範圍。故,電腦程式的 著作所有權人不願意公開發表,這也是他的「消極著作權」自由。

過去曾經供人重製的電腦程式,在未來不願再供人重製,也是其著作權所有人的自由。 除非是符合著作權法中【著作財產權之限制】所規範的條件,否則一個著作權人愛如何使用 自己的權利,那是法律所賦予的自由。甚至這是高的憲法層次的財產自由權!

因此,洪老師文章中「微軟已經不賣 Office 2003、Office XP、Office 2000、Office 97;他們也不再賣 Windows xp 和 Windows 2000。 這些微軟不屑再賣的絕版軟體,如果遭 到盜版,請問對微軟的損失是多少? 讓這些軟體自由複製,比較符合社會利益,還是禁止複 製,比較符合社會利益? 」的說法,與「一家企業倉庫裡一堆庫存賣不掉,理應大開倉門讓 民眾免費拿,對社會貢獻最大」的論點一樣偏頗得恐怖!

這部份有網友認為拿庫存來比擬絕版軟體並不恰當,甚至有網友認為應該用絕版書來做 比喻。

網友的意見顯然犯了經濟學上的錯誤......

2.軟體發行並非邊際成本為零

許多人誤以為多發行一套軟體的成本趨近於零。 其實這樣的觀點並不很正確。

的確,正在線上販賣的邊際軟體發行成本是便宜,但便宜並非為零。更何況一套已經絕 版的軟體,要再拿出來發行,背後牽涉到的發行成本、維護成本,攤算到已經絕版的舊軟體 上時,那很可能遠比新產品還要來得昂貴。

即便軟體公司透過線上下載的方式發行,也有頻寬成本(就算利用BT等P2P亦然)。 假如絕版軟體得免費提供給消費者的前提下,軟體公司會自願做這種吃力不討好的事情 嗎?這裡我還沒提到這些免費提供的軟體,如果出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失,軟體公司也不一定 能在「消費者保護法」上面免責。請問這些潛在法律成本軟體公司不在意嗎?

若這些發行維護成本由政府公權力出面,那就會有更糟糕的情況出現:

為何獨厚微軟的office軟體?那過去也曾風行一時的wordperfect呢?Lotus的軟體呢?

該如何決定支援軟體名單?市場調查份額?民代關說力道?廠商賄賂多寡?

隨意放任公權力介入市場本身可以解決的問題上,只會引發貪污腐敗,但並不能解決問 題本身。這條路顯然不可行!(明天待續)

元毓,三歲時不畏權威,甩了大狼狗一耳光之後,一路哭著被追到樹上的有為青年。喜歡廣泛閱讀、獨立思考。意外念了工程,又半路進入法律界。現為專業投資人。在其部落格「元毓說」分享投資、經濟學與法律的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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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匿名 於 2008/07/30 12:28 回應
    贊同 27F 的話,要絕版就絕版吧,本來 user 自己就要學乖的。
    linux 很好用,我個人預言是 MS 會崩盤,純屬猜測。
  • 27.匿名 於 2008/07/30 11:19 回應
    個人的意見是, 軟體是一種商品, 任何人不苟同微軟的做法, 都可以選擇 "不要用", Linux + Open Office 也很好用不是嗎.
  • 26.匿名 於 2008/07/29 18:12 回應
    zzzZZZZ 我好想睡....

    大家一起來單線思考吧~~~~
  • 25.日成衣谷 於 2008/07/29 17:56 回應
    其實不倫不類的類比只能偏離問題愈來愈遠,鮮奶..牛肉麵..庫存..麥xx...Orz
    問題很簡單,就如標題字面所示「盜版絕版軟體當然是侵權行為」,是的,就現行法律而言,它就是侵權行為,我們要討論的是,禁絕複製絕版軟體是否「合理、合情」,法律是否值得應它而改變,法律未改之前,作了複製之事,當然就是不合法。
    在某些領域,還是要用到VB6來修改程式;某些特殊裝置,只有win98的drv才能驅動。姑且不論支援(誰打過支援電話?真好奇),以上軟體微軟不賣了,該怎辦?當然還有情節稍不嚴重的,像我的pentium3跑win2000跟office97明明就好好的,結果因為市面沒有再賣了,我得去買vista及offce2007,結果機器跑不動,我還得買新機器,也許還不只於此,還有舊軟體、舊格式的相容問題,舊機器也造成環保問題。洪教授所言就是針對以上問題所言,不是說大家馬上就理直氣壯的盜版,而真正希望軟體公司站在環保及真正貼近使用者的需求來想一想。
    另外也希望大家不要用奇奇怪怪的類比來比喻了,另外,經濟學也不只有書上那套,法律上充許複製絕版軟體,也不見得會損害軟體公司利益,畢竟現在是拼占有率的時代啊...
  • 24.匿名 於 2008/07/25 21:21 回應
    回 20F
    所有人如果想擁有軟體所有權,就繼續賣,這不難吧。如果不賣了,卻用其他手段逼消費者 upgrade 這樣的行為我認為不義。

    比如 Windows XP 微軟要停止販售,為何?絕對不是其「零件買不到,所以無法生產 XP」,如果微軟到現在都搞不定 vista,那麼 Windows XP 絕不會停售。明明可以賣,卻不賣,逼 user 升級是不道德的事,他大可 vista 跟 XP 同時販售,不是嗎。

    微軟真的是不懂銷售了,明明大家不要 vista,只要 XP,他硬是不賣。如果他認為 XP 不值錢了,自己不想要了,那就把所有權賣掉。當世界上有兩家公司,一家賣 XP,一家賣 vista,我們等著看誰賣得好。

    所以,我的意思很明白,自己都不要的軟體,就應該給人民自由拷貝(source code 不算在內),或者要把銷售權出讓,原公司可抽銷售利潤。法律這樣訂才是對人類最好的。(以前哪有著作權跟軟體版權觀念呢,法律就是要改的,不改不會進步)
  • 23.Jeff Ho 於 2008/07/25 16:39 回應
    如果出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失,軟體公司也不一定能在「消費者保護法」上面免責。請問這些潛在法律成本軟體公司不在意嗎?

    就算你使用正版軟體,出問題時軟體公司根本也不會負任何責任,不是嗎?
    理由是 軟體是人寫的,人寫的難免有Bug 不是嗎?
    而且吊詭的是,如果軟體都沒有問題,反而沒有修改Bug的機會,反而沒有賺錢的機會。
  • 22.jay 於 2008/07/25 09:16 回應
    我覺得啊~~
    就像高速公路收過路費一樣....
    你覺得你現在走高速公路到底還要不要給過路費呢??

    如果你覺得需要,很明顯的.....你就是不想盜版絕版軟體
    反之,你是支持盜版絕版軟體
  • 21.絵師かいお 於 2008/07/25 08:00 回應
    企業為確保其領導甚至壟斷地位而做了的事,很多我們都不知道。

    不要說以利益為目的之商業機構,就算是本應為社會的慈善組織及本應為人民的政府系統,都不可能沒有黑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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