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智慧財產權制度是保護租值不消散的制度
許多認定智慧權制度會侵害創作發明的人,其論述本身多半顯示該論者對「智慧權在產 權制度上的本質為何」的無知;更多人不假思所就先假設「智慧權為公有」這個前提。 而我在上一篇已經提到,如果知識智慧在毫無代價之下,就被迫轉為公有,則會引發租 值消散。
我舉個例子,從最極端的情形一個一個條件加上去,幫助大家理解:
A工廠和B工廠用一樣的機器來生產塑膠製品,但A工廠的工人特別認真,不但自行研究 出更有效率的維修SOP,還在塑膠成分比例上的搭配、色母的應用均有特殊know-how,使 該工廠不但交期快又準,且可提供之產品多樣化,廣受市場喜愛。因此A可以比B接到更多 訂單,亦或享有更高的利益。
這在經濟學上,就是一種「租值(rent)」。
先從極端情形開始,假如我們今天強迫A有任何新的know-how、維修的心得、技術開發 甚至新產品構想,都必須無條件地讓B知道的話,則A的努力將失去可得之報酬。A與B將同 時失去進步的動力,在該塑膠生產上的競爭將淪到落最低層次的工資之流的競爭。
這就是一種「租值消散」,等於是參與競爭的人的特別努力卻無所回報,無人將願意再 繼續參與競爭,擴大來想,整體社會的租值將「檣櫓間,灰飛湮滅」,淪為過去蘇聯民生消 費品產業那樣的窘境。
洪教授要求微軟將不再販售的舊版軟體免費提供出來,其實就跟強迫他放棄潛在可得之 報酬一樣。如果公權力真的如此介入,那麼軟體廠商為什麼還要開發新軟體?他們只能繼續 賣舊軟體,永不推出新軟體,才可獲利的話,社會怎麼進步?
假設二:若我們雖不強迫A要公開其心血,但也不承認A的這些智慧結晶是個財產權利 (property)的話,對整體社會也未有其利,反見其害。
一來,A心血有其租值,將引來B或其他競爭廠商之覬覦,產生用各種合法或不法手段竊 取之誘因,則A被迫投入大量成本在「保密」這件事情上,雙方就得在這件事情上大玩「間 諜戰」,付出不必要的費用,對整體經濟是一種「淨損」。
二來,一個被保密到家的知識,將難以流通(例如可口可樂的配方),更不可能達到自 由軟體運動人士所嚮往的「知識共有」的境地。也阻斷了在現存技術上可以出現的創新,並 逼使許多人得投入成本去發明已經存在的東西。這對社會來說,也是一種淨損。
三來,這個被保密到家的知識,只要不被破解,只要市場對其有需求,則該知識的「租 值」將永遠存在,直至永久。貧富差距也將越來越大,洪教授所同情的經濟弱勢族群,下場 將更慘。
如此我們可以解釋為何現今的智慧財產權制度保障了租值不消散。
假設三:若我們承認A的知識是有產權的,可自由地運用「使用、收益、處分」(任何 產權制度的本質,不脫「使用、收益、處分」三大基本權利概念,對此有疑惑者均可打開中 華民國民法物權編研究一番,即可得知),則A可以省下前面敘述的那些「保密」費用,直 接投入更多的創新開發。
由上述的簡單推論可得知,與洪老師觀念相反的是:一個推崇私有智慧產權的制度,不 但不會讓租值消散,反而會促進競爭與進步!反過來,假如所有的軟體著作權都被迫要以自 由軟體形式發表,那麼軟體租值很可能會消散大半,使得這個行業從此蕭條難以進步。 租值(rent value)觀念是經濟學上相當難卻重要的一個觀念,本文不適合深入解釋此 觀念,請各位讀者自行多加研究。
既然要承認智慧財產權,就得尊重所有權人的自由。一個水蜜桃農可以將他認為賣相不 佳的桃子絞作肥料,而不廉價賣與貧困孩童。這是他的選擇,我們得尊重。
因為很可能特地將這些劣品賣出有損他的招牌;可能要賣這些劣品有很高的額外成本; 可能這些劣品市場太小沒有利潤....。無論原因為何,我們能知道的是,如果賣劣品有賺 頭,那農夫自己會去賣,不用我們操心。
如果賣舊版軟體更好賺,那軟體公司自然很樂意「一套軟體走江湖」地繼續賣下去。 這裡順便補充一點網友留言,法律上觀念錯誤的更正。
首先回答某位網友問的,軟體的著作權是否跟專利權一樣有期限?
我國的著作權法第30條與第33條規定,自然人著作存續期間是著作人死後50年;法人著 作是公開發表後的50年。
而有某位網友認為:「明明你是著作權人,法律卻強行奪走,為何?因為我們要讓世界 更好。」
這是錯誤的觀念。
智慧財產權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5世紀的義大利地區。而智慧財產權並不是一個天賦人 權的自然權利;它是一個特權(privilege)制度,而且還是一個排外(exclusive privilege) 的、壟斷的(monopoly)權利。是由皇室、或執政者所特權賦予的,在相當期間內的壟斷 特權。
換句話說,這個權利自始至終就是一個有「存續期間」(這是一個法律用語)的權利。 為何這個制度發展會是這樣起來?背後也有其法律經濟分析上可以解釋的原因。但並不 是「為了讓世界更好」這麼簡單。
下一回我們再轉到自由市場議題,談談怎麼樣才是真正使商用軟體市場回歸自由競爭。


9.蟲 於 2008/08/30 17:33 回應
對七樓的回應:這到無所謂,只要你不做強迫他人使用封閉格式,我想本身沒有值得非議的地方
討厭的是那些說自身渺小無力,不願響應的傢伙。我們正在創造新的價值,結果他卻躲在牆腳,當我們成功就跑來享用,當我們失敗就若無其事的走過。微軟製造封閉格式可以說是自私為己,但是那種搭便車的傢伙不也是自私為己嗎?他能有什麼資格說嘴?所以,我有時討厭某些老師,什麼人性本善,狗屁
8.林凡 於 2008/08/29 15:35 回應
ZDNet最近剛好有幾篇文章,都是針對張先生的理論而來的,"微軟取得Page Up與Page Down專利"
~~這會會促進競爭與進步?
"微軟公司27日發佈了Internet Explorer 8瀏覽器第二個公眾試用版。說到不同之處,這一版IE在安全功能上,終於可與Opera、蘋果Safari,和Mozilla Firefox相提並論"
又是一個"一個推崇私有智慧產權的制度會促進競爭與進步!"的反例~~~~
微軟在軟體製作上,一直就是追趕者的角色,真不懂張先生的理論是怎麼來的
7.匿名 於 2008/08/29 02:57 回應
給 蟲 網友:一個人力量是不夠的,唯有多人重視才能帶來契機。先不論你的看法如何,但這種說法較為不合理,也無法接受。個人並非猶豫不決,我自己也用Ooo.與Firefox等跨平台軟體,也使用ODF與PDF文件,除非有特殊情況與工作需求,一般多半寄出檔案都是odt.或者pdf.檔案。為了鼓勵使用者支持正版軟體,提醒有其他選擇難道有錯?但個人可以向你說:我不夠格站出來說話,因為我也用Windows+IE,另一台裝的是Linux作業系統,Win主機雖然使用情況較少,並且也是為了工作需求而用。本身能力也無法說服大眾,就輸在這一點。看來到了這裡,也只能希望請你好好加油,持續奮戰!
6.蟲 於 2008/08/28 22:00 回應
政府因為握有公權力,很容易矯枉過正。非到不得以還是別靠他民眾有選擇權,只是他們寧願相信該死政客的甜言蜜語,也不願意花點時間來真正的幫助別人
我認為,我們需要的是民眾的覺醒而不是公權力的亂搞
當民眾覺醒,該死的政客就會滾蛋,法律就會完善,微軟當然不能再囂張下去
如果只是公權力亂搞,民眾仍然過自己的,搞不好還會怪政府,更別說那些政客作小動作
如果你支持自由選擇,那你應該率先行動。你的猶豫不決只會讓更多人猶豫不決,讓我們陷入囚犯困境
5.匿名 於 2008/08/28 19:11 回應
那我想請教本文作者 張先生:你支持企業與富人減稅嗎,就算真的對富有的一方減稅,你作何感想?遵守法律與專利制度立意沒錯,但對於專利條文中不合理的制度是否要照單全收?就有如現在個人所提出的問題一樣。至少個人還比較認同洪教授的看法,雖然看法較為偏激。在此支持民眾盡可能改用ODF開放標準檔案,與減少對Windows+IE的依賴,針對因經濟問題無法負擔電腦費用與作業系統授權費費用的民眾與學生鼓勵改用Linux+Firefox,以強化資訊、數位與教育三大流通為目標,控制權應該在於政府與民眾,而不是廠商主導。
4.Jesse 於 2008/08/28 16:13 回應
最初專利法是為了鼓勵人們創造發明,讓致力於創造發明的人生活無虞而設,但專利法發展到現在,變成了一堆公司以「專利法」來阻止競爭,例如幾年前沸沸揚揚的,
「檢查linux是否含有Unix程式碼」之類的大戲,反而變成小的組織要看大公司是否曾經提出
「類似的概念」,亦即,「專利法」變成了遏止創新的一樣工具。
到了現在反而有一群人挺身反對繁冗的專利法,他們也是肇始於法律發達的歐美,而不是視專
利為無物的亞洲,因為他們就是相信法律應該服務「讓世界更好」的這個概念,而不是什麼 「追溯於...啥米啥米王權世界的奇怪概念」。
大家對微軟有意見的地方也就是在這裡,在科技的世界堂堂正正的拿技術出來壓人沒人會說什麼,但是動不動就出動一堆律師,致力於軟體創作的人就很有意見了。
就像武俠小說裡,明明看起來也像武林高手,偏偏一有事就去找官府解決,
法律上也許沒問題,但是「不上道」的行為就會讓一堆同道說一聲「呸..」了。
3.林凡 於 2008/08/28 13:03 回應
一個推崇私有智慧產權的制度,不但不會讓租值消散,反而會促進競爭與進步!~~~這跟事實相反吧?
IE7的推出是因為firefox,
而windows的權限管理到了vista才勉強追上linux,
為了私有智慧產權而讓世界無法進步的例子更到處都是,
元老兄啊,
理論不能符合事實,
所以該檢討的是你自己啊~~~
2.匿名 於 2008/08/28 12:40 回應
『為何這個制度發展會是這樣起來?背後也有其法律經濟分析上可以解釋的原因。但並不是「為了讓世界更好」這麼簡單。』這樣的制度不就是對這世界「最好」嗎。你也許沒了解「好」這個字。當世界回歸原始,你要立法規時,最後總是會在腦海裡權衡所有因素,然後找出「最好」的制度。
基本上,環境在變,在不同時空都有不同的「好」,我們的法也常在變,之所以要變,就是原來的不夠好。就是這麼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