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似的情形也發生在其他商業公司所開發的檔案格式,最著名的莫過於微軟的DOC及DOCX。以微軟Office普及的程度,沒有讓DOC變成開放或共通格式,萬一有一天DOC的程式碼跟著微軟一起不見了,大家現在辛苦建立的檔案,在未來還有機會打開來看嗎?(根據統計,美國長青企業的壽命是越來越短了,誰也不能肯定微軟在未來一定不會消失)
這讓我聯想到專利權50年限制的規定。這個法條的精神是不希望專利權的保護反而變成智慧財產創新求變的緊箍咒,我就想,當某種檔案格式普及到一個程度以後,是否該用法律的手段,強制變成開放且共通的格式呢?如此才能讓製作和閱讀都變成是一件容易的事?因為它可能變成了傳遞文化和知識最重要的媒介了。(類似前述的PDF一樣,差別只在於Adobe是自願PDF提供程式碼,這裡則是採用強制的手段,性質上有所不同)如此一來,人類的文化和思想傳播,才不會被少數商業公司(或政府?)所把持,讓數位檔案真正達到快速分享知識的目的。
不過想通過這樣的智財權法案肯定很難。撇開商業公司的阻力不談,光是要定義普及的程度就很難了(區域或全球?),更別說如何得到有公信力的統計數字。只是在當今電腦幾乎已經取代紙筆的新書寫時代,這樣的問題值得大家一起來思考。
或者,學術界該考慮一下自由軟體及其採用的開放格式?


8.Jacob 於 2008/09/04 10:15 回應
剛好 ZDNet Taiwan 企業應用 - 主題中心 也有提到 [再談軟體與智慧財產權] (連結我就不貼了,請自行搜尋),從這篇文章的內容,可以了解憑什麼要人家開放,這部份可以好好思索一番。7.蟲 於 2008/08/21 21:46 回應
雖然商業行為是該要尊重,但是若是造成社會成本那就不好了這裡當然不是只有人因為買正版家破人亡,但是有一就有二。如果使用者因此把盜版當應當的,那要建立公理和正義是不可能的
而商業行為終究要透過合理的方式處理,就是像是開放碳交易一樣。不過格式這東西你要說他造成污染恐怕有爭議,我想,目前只有消費者自覺才能將這形勢逆轉
6.司布林 於 2008/08/21 09:18 回應
2005年通過 ISO 認證的 opendocument format(ODF) 就是很多團體(包括自由軟體)共同推出的開放格式,它也是要與微軟的 Office 軟體格式競爭。我是認為因為 ODF 的推出,讓微軟感受到壓力,微軟才會推出另一個 OOXML,雖然它自己的 Office 2007 的格式與今年通過的 OOXML 格式並不完全相同,至少成功地減少了 ODF 帶給它的壓力。只是未來呢?我還是繼續支持 ODF,我也期待未來 MS Office 會支援 ODF,就像 OpenOffice.org 3.0 會支援 OOXML 一樣。期待中...5.MK 於 2008/08/20 17:21 回應
如果使用OpenOffice.Org就可以直接把檔案轉成PDF格式
4.匿名 於 2008/08/20 12:03 回應
建立一個格式容不容易成功,我覺得有一大部份要看當時的環境。(1).如果當時全世界沒有該類產品時,你一枝獨秀,那就很容易成功。現在 Adobe 要再開發一個格式而如 pdf 一樣被全世界接受,我認為很難了。
(2).透過一個夠大的 user 群去 promote 也很容易成功,比如 netscape 敗給 IE, ICQ 敗給 msn. IE 跟 msn 都是免費在 Windows 上的東西。firefox 如果是被微軟相中,直接附在 Windows 裡,firefox 早就超過 90% 的佔有率了,不用那麼辛苦。
不過我覺得,流傳的東西其格式應該要公開,如秦始皇把書同文車同軌一般,這樣才能溝通無障礙。
3.匿名 於 2008/08/20 10:20 回應
我是支持由政府機關去跟專利擁有人賣下專利權. 然後變成公有. 但是不能接受像是強盜式的把別人的專利變成公有.另外早期的 word processor 的目的都是用來文字處理後, 然後列印出來用. 但是, Adobe 看到先機, 認定以後大家可能會放棄紙本, 變成電子化; 提供全部平台閱讀軟體. 當你努力跟別人做一樣的東西的時候, 有人正在投資創造不同的事物. 所以專利是保護這些願意冒險投資的人. 這點我倒是同意 1 樓的.
當然專利也不是單純的保護創造的人, 他也是想要提升人的生活品質, 所以當他變成幾乎獨佔或反向影響到人的品質的時候, 政府或許是該有所為.
2.匿名 於 2008/08/20 10:17 回應
.txt, .html, .xml, XBRL, .jpg, .gif .... 很多格式都是開放的,這是使用者選擇的問題。想使用別人花成本開發出來的格式,又要求開放,這是暴力行為。
1.匿名 於 2008/08/20 09:55 回應
換個方式想,為何自由軟體不自己推出完全開放的格式來跟微軟或 Adobe 競爭?原因一大堆,但重點就是:不容易成功
那麼,微軟和 Adobe 當初推 doc 和 pdf 就篤定很容易成功嗎?
當然不是,人家也是花了錢去研發和行銷的
而且也不知道最後會不會成功
很多今天的看法都是事後諸葛
最簡單的檢驗就是:你自己去開公司,然後問自己:
如果有人要強迫你把你花大錢開發的東西變成公有,只因為你的東西太多人用了
你覺得合理嗎?
專利權應該有期限我也同意,但期限該多長才適合就很難界定
但是只因為某專利太受歡迎就要強迫人家開放,未免太天真
老話一句:自己都做不到的事不要叫別人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