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獨享,08秋季IDF入場券(價值NT12,000元)大放送! | 註冊 | 登入 | RSS Feeds
ZDNet | Taiwan.CNET.com | Crave科技瘋 | 下載 |

廣告:
發垃圾郵件要罰錢? 知易行難
友善列印 | 轉寄朋友 | 加入Furl網路書籤 | 加入HEMiDEMi網路書籤 | 加入MyShare網路書籤 | 加入funP | 6則回應
    
ZDNet記者馬培治/台北報導 2007/12/17 21:48:02 政府打算修法讓使用者可透過團體訴訟向垃圾郵件散佈者求償的美意,在實務上卻困難重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上週(12/13)表示將提案修正現行的「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依NCC規劃,消費者將可透過公益團體提出集體訴訟向垃圾郵件散發者求償,每封垃圾郵件可賠償500至2000元。不過包括技術與法律專家皆指出,政府防杜垃圾郵件立意雖良善,但受限於發信來源追查不易,及可能涉及跨國司法管轄問題,嚇阻力道有限。

NCC提出的新版條例,是賦予消費者能夠向發信者提訟求償的權力,而非直接由政府調查後罰款,換句話說,消費者必須要能夠先找出發信者,亦即提告對象,訴訟才能成立並進而求償,但資安專家認為可行性不高。

「真正的發信者很難追查,」趨勢科技資深技術顧問戴燊表示,雖然追查出垃圾郵件的來源IP位址不是問題,但不代表就是真正的發信源頭。他解釋道,專業的垃圾郵件發信者,多半都已透過散佈惡意程式,預先「養」好一群僵屍網路(botnet),再將其當成跳板來發送垃圾郵件,「兩、三層以上的跳板是常有的事,發信IP也經常有變動,或許能夠抓到特定時間的最末端IP,但卻抓不到背後真正的源頭,」他說。

NCC則強調將要求ISP業者配合提供資料。NCC法律事務處科長蘇勇吉表示,依規劃將由消基會等公益團體受理個別民眾投訴,再由公益團體統一向ISP調閱垃圾郵件來源及其個人資料,ISP必須配合,一旦案件數量累積到舉告標準,才會正式提訟,不過由於條例仍在提案階段,蘇勇吉說舉告標準等施行細節,目前都還未定。

雖然要求ISP配合找到垃圾郵件的來源,但在垃圾郵件國際化發送的現實情況下,消費者恐怕也求償無門。

根據NCC公佈的調查資料,有高達九成五以上的垃圾郵件是來自國外,換句話說,即使新條例未來正式通過,集體訴訟很可能面臨我國司法管轄權不及海外的問題。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所長、律師賴文智便說,若發送者所在國家並未規範垃圾郵件的發放,「你也拿他沒辦法,」他說。

「處罰發信者,不如處罰刊登廣告的廠商,」賴文智表示,垃圾郵件多半有廣告目的,與其把矛頭指向難以追查又不一定告得到的發信者,不如將求償或處罰對向設定在垃圾郵件的內容刊載者,或是要求其負連帶責任,「如此一來至少訴訟比較容易進行,」他說。

垃圾郵件氾濫促使政策介入,台灣並非首例。早在2003年,美國國會便曾通過反垃圾郵件的相關法案,要求廣告郵件發送者須提供使用者取消訂閱的功能,在當時也曾引起效力不彰的批評。

儘管對條例內容的可行性表示懷疑,但戴燊與賴文智都認為,至少具備宣示性意義。戴燊便說,新法規劃方向立意良善,不過企業與民眾也不應該認為如此就能改善垃圾郵件問題,仍需要使用防垃圾郵件的相關技術來過濾。

「這就像,法律雖禁止偷竊,但小偷卻未因此消失,民眾還是得裝鐵窗,」戴燊說。

加入我的圖書館 訂閱關鍵字
加入網路書籤> 加入Furl網路書籤 | 加入HEMiDEMi網路書籤 | 加入MyShare網路書籤 | 加入funP
友善列印 | 轉寄朋友


  • 6.匿 於 2008/01/11 12:55 回應
    我覺得改良信箱系統比較快^^

    讓收件者設定允許的信箱,不允許的通通拒絕。
    (使用者可能設定一堆而快瘋了吧~哈)
  • 5.Fantasy 於 2008/01/11 10:02 回應
    1.如果用病毒來利用殭尸電腦發垃圾信,怎麼抓?
    2.哪種信件才叫做垃圾信?比如訂了銀行電子帳單,但它也寄來一些基金或保險資料,算垃圾信嗎?
    3.有沒有可能是競爭對手,花點小錢假冒名字,偽造另一方發大量垃圾信,以便讓對方蒙受賠償損失?
    4.有沒有可能一般民眾利用電腦來蒐集垃圾信賺錢?
    5.如使用一些免費的信箱發信,底下都會附上提供服務的廠商資訊,算不算垃圾信?
    6.要是某人收到一封產品廣告信,它絕得很新奇或蠻實用,然後又大量轉發給朋友,那要不要罰?
    7.政府單位發的一些文宣郵件,如果並不是自己訂閱的,那算不算垃圾信?
    8.有產品或服務廣告內容的才算垃圾信,還是說只要不是自己預期收到的郵件都算?比如病毒郵件,公益宣傳,入聯公頭宣傳.....等
    9.某個政黨支持者,未經過政黨同意,就以個人名義發大量郵件希望民眾支持某個政黨,這樣要罰政黨?還是罰那個人?

    個人是認同利用一些方式來減少垃圾信的問題
    只是訂定條文的委員如果對於資訊網路的認知不夠
    那可能即使有法律也對於很多違法情況莫可奈何
    就像文章裡面所提到的一些情況一樣

    另外....政府要不要考慮訂定法律來約束媒體不要報一些垃圾新聞哪
    現在許多電視台的新聞真的是一點觀賞的價值都沒有
    局長只知道忙著寫歌與跳RAP,正事都不管.....
  • 4.mrweng 於 2008/01/08 21:40 回應
    不過這樣要陷害廠商不是也很容易了,文章也寫了,假如因此冤到一家廠商也是很糟糕的事情
  • 3.匿名 於 2007/12/18 11:35 回應
    垃圾郵件散佈者跟刊登廣告並不代表同個人
  • 2.eric 於 2007/12/18 10:47 回應
    樓上大大真是一語驚醒,哈哈
    一堆人只知道往科學方法鑽
  • 1.路人丁 於 2007/12/18 10:07 回應
    看廣告信內容是誰的就去找誰不行嗎!?
    裡邊都留有聯絡方式啊....


留下你的意見
會員 * 帳號:
* 密碼:
  1. 欄位可選填,若全不填,則顯示為「匿名」。
  2. 不支援html語法
非會員 姓名:
E-Mail:
Blog:
  重新載入驗證碼
* 驗證碼: 記住我




廣告

名家專欄

更多名家專欄
Sponsored
HP和Intel事業技術電力中心
 
+ 中小企業適用的強效刀鋒型伺服器
+ 進一步使用具能源效率的刀鋒技術
+ 以虛擬化技術簡化儲存
Sponsored

ZD放大鏡

研討會中心

廣告


Sponsored

活動快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