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Google堅持媒體不該用「Googling」一詞之後,蘋果電腦公司也基於相同的理由,捍衛對「pod」一詞的權利。
蘋果電腦公司已寄發存證信函(cease-and-desist letter)給至少兩家公司,要他們不得在產品名稱裡使用「pod」的字眼,以免誤導消費者以為和蘋果iPod數位音樂播放機有關聯。
接到蘋果警告信的公司包括Mach5products.com,該公司的產品稱為「Profit Pod」,是一款從自動販賣機蒐集資料的裝置。另一家遭到蘋果來函警告的公司是TightPod,製造筆記型電腦防護套。
蘋果以他們侵犯iPod商標權為由,要求這兩家公司更改產品名稱。
Olswang律師事務所智慧財產律師Sarah Wright說,蘋果寄發警告信是稀鬆平常的事,也許用意只是嚇阻,並無意告上法院。
她說:「知名公司寄這種信函,是很常見的措施。他們必須妥善看管自己的商標,確定沒有太多人註冊魚目混珠的商標,否則可能更難防止自己的商標權遭第三者侵犯。」
姐妹網站ZDNet News上一篇貼文聲稱,蘋果律師發文給Mach5products的經營者Carolee 與Dave Ellison,信上寫道:「我們相信,Profit Pod的商標與蘋果iPod商標之間,存在令人混淆不清的相似性。這兩款裝置都能接收並傳送資料,也與電腦搭配使用,兩者都可與電動遊戲連結使用,兩者也具備其他類似的零件。而且,不難察覺,像蘋果的iPod一樣,Profit Pod產品也是小巧、扁平、四角圓弧形、具顯示螢幕的裝置。」
Mach5products另在2004年為自家產品申請專利,蘋果在信中要求該公司撤回申請書。 Wright說,Mach5products提出商標申請,可能是導致蘋果發函警告的導火線。
蘋果也要求TightPod放棄一項提及MP3播放機的商標申請案,因為蘋果認為也有與iPod混淆之虞。
TightPods製造與銷售負責人Terry Wilson回應,同意移除提及MP3播放機的字句,或者蘋果必須分攤更改商標的半數花費。Wilson也考慮為此事上法庭。
蘋果並未回覆記者的求證採訪。
這並非蘋果第一次用法律手段保護iPod商標。今年稍早,蘋果就控告一家德國公司的Spodradio服務侵權,因為該商標名稱內含「pod」。(唐慧文/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