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控告組裝版Mac製造商Psystar的訴狀長達16頁,但最後,蘋果的主張一如預期:Psystar沒有權利作出這種行為,且應該立刻停止並付出代價。
根據本站同仁辛苦取得的訴狀影本,蘋果指控Psystar侵犯著作權、誘導侵犯著作權、侵犯商標,和其他若干罪名。蘋果要求獲得Psystar藉Open Computer 賺取的所有利潤、因故意行為處以三倍賠償、永久禁止銷售該產品,並召回所有已經售出的產品。
蘋果的訴狀寫道:「蘋果授權其Macintosh作業系統軟體只能使用在蘋果品牌的硬體。」該公司表示,取得完整版Mac OS的唯一途徑,就是購買蘋果生產的新電腦。盒裝的軟體產品只是升級版,只有在蘋果生產的Macintosh電腦上,才能有效升級。
蘋果指出,Psystar搭售Open Computer與Mac OS,不但侵犯了蘋果的著作權,還引誘購買者同樣侵犯蘋果的著作權。這些侵犯行為,「本身就是且一直是刻意的,並且有意識地漠視蘋果的權利」。而他們使用蘋果的商標,「若非確定,也極可能是為了矇騙,或造成混淆或錯誤」,讓外界以為蘋果與Psystar之間有關係。
不過,蘋果指控Psystar的業主和經理都曾在公開聲明中承認,他們知道蘋果有軟體授權合約,和其條款規定。因為侵權行為都是故意的,蘋果認為他們有權要求三倍賠償金。
SoCal IP Law Group律師Mark A. Goldstein表示,蘋果的案子似乎穩操勝算。他說:「依照Grokster判決的觀點,很難看到(Psystar)有任何可用的論點。」
Goldstein表示:「如果Psystar只銷售沒有作業系統,或只有Ubuntu或MS XP的硬體,這件案子的情況會完全不同。他們可以聲稱,這個產品有一大部分的非侵權使用。也就是說,硬體製造商/轉售商應該可以出售能夠執行多種作業系統的電腦。」他說:「出售蘋果的作業系統,讓他們直接且加重了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專精智慧財產權的Carr & Ferrell律師事務所董事長John Ferrell,也納悶Psystar將採取何種法律論點為自己辯護。他在電郵覆函中指出:「使用蘋果的作業系統去製造類似蘋果的產品,早在1983年一個重要的判決中定案,讓知名的複製製造商Franklin Computer,不敢再碰蘋果的生意。蘋果的Macintosh產品受到廣泛的智慧財產保護,包括著作權、專利和商標。過去四分之一個世紀裡,完全沒有成功的仿效Macintosh的製造商,並非巧合。」
Ferrell表示,通往蘋果公司總部的道路,名為「One Infinite Loop」,上面佈滿了試圖拷貝蘋果產品的公司被撕毀的商業企畫書。(陳智文譯)

Psystar的Open Compute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