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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Ying 於 2009/07/08 16:38 回應
沒那麼複雜吧,不是有一堆相關法律條文擺在那邊!?
消費者覺得權益受損,那就提告,讓法院去定奪,
至於是不是網路暴民,好像沒有法條有定義,而法律也沒規定不能貪小便宜吧?!
法條都看人解釋了,何況是道德跟感覺.
所以覺得這麼間大公司"應該"要如何,或"感覺"應該要如何,似乎也是沒啥意義~
畢竟那是無法量化的東西.
再者,為什麼這麼間大公司會有這樣的疏忽,那是他們家的問題,
反正自己做,就要甘願受.
他如果高興三不五時打個擺子,也算人家本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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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匿名 於 2009/07/08 06:37 回應
要看全部,全面性的話,不是像DEARALLAN先生你這樣避重就輕只挑有利的說才對.
1. 真的不知情想買筆電的人的權益確實不能忽略, 但這些人有多少? 就算是P購Y購, 一個月同型的一般筆電賣個幾百台就很了不起了, 更何況是這次出包的E4300要價6.7萬的高價電腦, 而DELL短短不到一天(而且是凌晨到中午), 引述報導"戴爾不願透露此次訂單數量,但外界估計四萬台至十萬台不等,有網友單筆訂單就上千台。"就此對照, 您認為真正符合有需要確保其權益的人會有多少?
2. 我想你對消保法相關規定不是很清楚, 或是跟某些人一樣故意裝傻. 消保法會為DELL開何先例? 其他廠商如何有樣學樣? 打亂市場? 今天DELL沒說不補償, 只是一些暴民嫌撈的不夠多. 消保法規定是應賠償消費者因其信賴行為所受的損失, 而這損失是消費者必需自己舉證而讓法官來認定的, 不是像現在一堆人逼著DELL要出貨, 逼著DELL要賠更多, 法律面而言, DELL一點都沒欠那些人什麼. 再說其他廠商有樣學樣打亂市場真的是想太多, 廠商對這種事避之唯恐不及, 誰想出這種包.
3. 要照遊戲規則與程序來就如我2點說的那樣, DELL給2萬元折價卷, 說真的就一般而言已經大大超過就法律上來認定的金額了, 除非有誰訂了幾千台而去買了房子當倉庫之類的信賴行為(這還必須在半天內完成), DELL不出貨而致受損失的大金額, 不然2萬元對小戶而言已是天上掉下來的了, 這還是在其權益有合理必要保護的前提下. 一些人批DELL折2萬還有賺, 什麼業代拿的到3萬8的, 業代不用賺? 每個人都跟業代拿成本價的, 有這麼佛心來的? 再繞回你前頭, 部份不知情想買筆電的人的權益, 折2萬而逼進市場成本價的補償還不滿意? DELL目前的賠償說真的便宜到很多人了, 要賠再多, 不是他欠消費者的, 而是他不想得罪消費者罷了.
4. 你說台灣的消費者不比他國更貪心更暴民, 這我沒什麼意見. 但你搞不清楚的一點是, 這個出包就是DELL內部自己的問題, 他們目前做的事實上在法律上來說已是足夠, 而現在一堆人卻捉住DELL的痛腳, 模糊法律的焦點, 再以抵制以商譽為武器架著DELL的脖子要他們吐更多錢出來. 再說了, 他國是他國, 我國是我國, 硬要扯一起蠻無聊的, 但也足以看出這根本無關法理, 而變成意識型態的對抗衝撞. 外國照賠, 我們不是二等國民所以也一樣要賠. 法律規定無視甚至曲解誤用, 賠償必須我消費者爽才行.
最後說真的, 這次事件, 你覺得的"不知情想買筆電的人"我想真的一個也沒有. 換成是你, 一台6萬元的筆電, 我更改個外殼顏色就能便宜4萬元? 這種事說真的在人前可能因為某些原因不好實說, 但關在房間一個人捫心自問我想沒人會真的天真到這種程度. 這部份及以上部份若能理解, 就會明白消基會的作為有多麼可笑, 若真跑去向世界消費者聯合會(CI)申訴DELL公司嚴重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的話, 整個事件始末一攤開在外國人面前, 真的是很丟臉.
只是現在的人很奇怪, 總是習慣在對自己不利的地方裝傻裝老實, 卻在爭利益的時候變厲害變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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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匿名 於 2009/07/07 14:55 回應
消費暴民 霸凌戴爾
我倒覺得這個標題超中肯的.
說真的,會下單的都不是笨蛋,當然除了搞不清楚狀況只知道有便宜撿就盲目跟著下單的少少數人, 其他絕大多數人絕對知道是DELL網站人為或系統的錯誤而產生的標價錯誤的狀況.
這跟百貨公司周年是超不同的, DELL既沒有大清倉大折扣的大力促銷,下單的人也很清楚這必然是那裡出了錯, 奇怪的是, 就如我前述會下單的都不是笨蛋, 但為何突然變得一幅看不出這明顯錯誤, 且將平時消費者的精明完全轉變成對廠商的絕對信賴?
我身旁也一堆人下了單, 沒有人不知道這是DELL標錯價, 還好的是, 他們也抱持有好處就拿, 沒的話也沒話說, 沒人會想去裝笨主張什麼信賴保護的.
說真的, 消保官提交易的誠信原則絕對有理, 不只是廠商必須恪守, 消費者也一樣啊. 消費者明知標價非賣方本意, 卻無視彼此信賴互惠的基本, 強欲賣方血淚吞腹內把錢拿出來.
消費者利用他人無意的過錯以及法律的漏洞或不足, 而強欲他人承受"消費者原本就不存在的損失", 這是暴民, 這是做賊喊抓賊.
(我記得法律是規定類DELL的情況是應賠償消費者因信賴行為而造成的損失, 試問, 下單的這些人損失了什麼? 電費? 網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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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小公馬 於 2009/07/06 15:04 回應
金光黨!! 滾出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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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消費暴民 於 2009/07/06 12:08 回應
給 貪是罪 ,你講了一堆民法契約問題,為啥不看看消費者保護法?
連結
消費者與廠商處於不對等地位,才會立這個法,白不是罪,出來鬧就惹人厭了。
1. 呆鵝引用的契約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無效,不採民法處理。
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2. 應保證出貨的原因,也表示呆鵝的迴避條款無效:
第 22 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第 23 條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其他你自己慢慢看吧~
消保官不依消費者保護法提出保護消費者的言論,反而維護廠商利益,有違反職務之嫌,屬於刑法 第 四 章 瀆職罪。維護廠商利益是經濟部工業局的事,消保官你別搞錯你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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