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在Kazaa網路上分享版權歌曲而被判罰款22.2萬美元的美國明尼蘇達州婦女Jammie Thomas,正要求法院重審此案。
Thomas的律師15日正是向法院請求重審,理由是陪審團判予的罰款過高,因此違反美國憲法的合法訴訟程序條款。
此外,若地方法院法官Michael Davis拒絕重審的要求,被告律師已要求他至少降低罰款到零至150美元間。他們以分析師Aram Sinnreich的供詞為據,估計每一首定價1美元的合法線上下載歌曲,唱片公司通常可分得70美分。
被告律師Brian Toder和Bryan Bleichner表示,這種輕微的賠償是適當的,因為「任何高於和超過實際損失或傷害的金額,都是純粹的懲罰」,而除了一位美國唱片業協會(RIAA)的代表人之外,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其他人曾經從被告的電腦下載歌曲。(根據美國聯邦著作權法,賠償需根據爭議歌曲的數量,而非它們被下載的次數。)
這項訴求其來有自:若干法學教授一直呼籲,法定賠償已與現實脫節。因為著作權法將單次侵害的賠償金訂在750美元至3萬美元間,某個分享2,000首歌曲的人,可能面臨150萬至6,000萬美元罰款。「故意的」侵權甚至可處以3億美元罰款。
這就是為什麼RIAA其他的被告一致認為著作權的法定賠償不合憲。(美國憲法的第八修正案禁止法院施加「過高的罰金」。)
RIAA在紐約州的另一件官司,UMG v. Lindor,被告律師也主張「原告請求的法定賠款違憲地過高,並且不符任何可能蒙受的實際損害。」在去年11月的初審判決中,紐約州聯邦法官判定,被告的主張並非無理。
因此,在這個情況下,法院只需確定被告聲稱的法定賠償違憲是否為真。首先,原告可選擇是否放棄適用著作權法規定之法定賠償條款,另一方面,法院也可擴大其現有法定程序,禁止陪審團處以過高的賠款。
法官的確有權將賠償降至低於750美元的下限,但僅限於極少數所謂的「無害侵權」案件,也就是被告「不察且沒有理由認為他或她的行為構成著作權侵害」。(陳智文/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