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行歌手Prince過去一直被視為線上音樂的先鋒、網路文化的親近者,但為何近來一改初衷,對歌迷網站和檔案分享網路採取法律行動?
今年夏天,Prince才甘冒唱片公司的大不諱,在英國免費發送200萬張新專輯CD。去年,他甚至因為率先投入線上音樂領域,獲頒一座終身成就獎。Prince在利用免費音樂促銷演唱會和相關商品上,一直走在其他藝人的前面。
但這位叱吒西洋樂壇30年的歌手,突然改變立場,準備在幾天內控告專門協助網友取得未授權電影及音樂檔案的BitTorrent網站The Pirate Bay,並展開兩個月的掃蕩行動,以保障自己的著作權。Prince計畫在美國、法國和瑞典三地,同時控告The Pirate Bay侵權。
在短短幾個月內,Prince就取代Lars Ulrich,成為最強硬對抗檔案交換網路的音樂人。Ulrich是重金屬樂團Metallica的鼓手,他曾在2000年控告33.5萬名Napster使用者侵權。
僅管無法取得他本人的說法,受雇於Prince的反盜版公司Web Sheriff總裁John Giacobbi 說:「Prince不得不挺身而出,因為沒有其他人願意遏止這種公然的竊盜。這些人在執行一個龐大的竊盜行動,Prince是正當經營事業。The Pirate Bay已經囂張太久了。」
憤怒的檔案分享者提醒Prince,別忘了過去10年他一直致力於解決如何建立數位音樂商業模式的問題。Prince是第一位單獨透過線上機制發行音樂的藝人,甚至在他簽入唱片公司後,仍繼續在線上發行他的歌曲。
有些人認為Prince是對個人的線上經驗失望。不論他在網路上得到多少收入,似乎都不足以支持他不向唱片公司低頭。Sony原本計畫今年為他發行新專輯,但他自作主張與英國的一家報紙合作,在每份報紙中免費贈送新專輯CD,此舉不但觸怒了當地的唱片零售商,也讓Sony取消發行這張專輯。
其他樂手嘗試的線上發行模式也有不同的結果。上個月,英國知名樂團Radiohead允許樂迷上網下載其新專輯「In Rainbows」的完整內容,並可選擇支付隨意金額。根據網路調查公司ComScore上週的報告,只有38%的人在下載後選擇付費。不過,Radiohead的代表駁斥該數據「完全不正確」。
或許Prince決定終止他的網路實驗。今年9月,他宣布要控告YouTube、The Pirate Bay和eBay涉嫌鼓勵民眾侵犯版權。此後他便向未授權的歌迷網站和YouTube寄出禁止信,要求移除他所謂的侵權內容。其中一段發表在YouTube的內容,是一個嬰兒隨著他的歌曲跳舞。這段影片被移除後,引發內容作者,也就是嬰兒的母親反擊,控告Prince侵犯她的言論自由。
美國作曲人協會(Songwriters Guild of America)主席Rick Carnes表示,此案對Prince的形象會有負面的影響。但他認為這是Prince在保護個人作品免受更大威脅的過程中,一個無心的錯誤。網路上的確有大量的Prince作品被交換。The Pirate Bay就有許多未授權的Prince暢銷金曲、演唱會表演和多張專輯的連結。Carnes宣稱,不論蒙受多大的批評,Prince都應該要監持下去。
他說:「當然Prince會有風險,他可能會被網際網路用來打擊維護個人權益之藝人的體系徹底摧毀。上Google搜尋一下Lars Ulrich,看看他們對他的數百萬筆批評。無所謂,我們已經習慣了。」(陳智文/譯)



4.匿名 於 2007/12/29 21:27 回應
雖然我支持反盜版和尊重智財權,但在最近幾年反盜版已經變成商業化的噱頭,商人可利用反盜版的名義製造不公平的商業競爭(即控告另一家公司或軟體技術觸犯該公司專利等情事),以及不允許其他方式取得其產品,用一些較複雜的規定購買取得,否則就視為使用盜版產品而吃上官司.多年前的成大MP3事件造成一定性的恐慌,雖然這幾年已經有改善,但我認為唯有制約利用反盜版名義,行壟斷之實的商業方式才能保障大眾權力.3.Barlog 於 2007/11/20 17:03 回應
藝人是保障自己的權益沒錯,不過過度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會使的貧富差距更大,資訊落差也會隨之增加,M型社會會越來越明顯。以有錢人的角度來看,你可能擁有好幾棟的房屋(甚至好幾萬坪的地),但新聞上仍會出現自己國家內有餓死的窮人,其實是有點矛盾的,M型社會發展到極致,這種狀況不難見。
而且狗急跳牆,人窮的時候已經沒什麼可以輸了,他們對有錢人眼紅,搶劫或甚至是綁票,並不會感到意外,這時候社會治安只會變差不會變好,對有錢人也不是件好事。
藝人能夠提出告訴,對網友進行反擊,代表他已經賺過不少錢了;況且無論P2P再怎麼神,虛擬終究是虛擬的,演唱會的臨場感與氣氛仍舊享受不到,還是會有人樂於花大錢去聽演唱會,所以一定會賺,而且絕對不會賺很少。
我個人是覺得,錢有賺到,讓你也有知名度,其實已經很夠了,不用去計較到底有多少錢沒拿到,那樣斤斤計較很累,而且還會成為M型社會的幫兇,就整個社會、國家、全世界的長遠角度來看,對自己也沒有好處。
2.匿名 於 2007/11/15 11:24 回應
在下猜測是藝人想要有權利去選擇自己的那一件作品是完全出於自願的行銷方式而在Internet上免費自由流通, 畢竟藝人也要吃飯賺錢, 網路是自由, 但不該是無政府狀態, 以剝削, 摽竊他人的努力成果而獲得不當利益, 包括 P2P 網站, 或是下載非法內容的人, 多半是不關心著作權人的利益, 只要自己爽就好了, 多數人也不會太珍惜這些隨手可得的內容, 不幸的是, 沒有著作權人對此有任何改變能力, 只好另想一些招數來獲取一些收益1.Eric 於 2007/11/15 08:46 回應
本文的論點怪怪的:網路文化=盜版。網路本來就沒有提倡過盜版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