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三年,以IFPI(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為首等三家音樂著作權團體對國內P2P網站業者ezPeer所提之告訴,今(30)日公布第一審判例,由北市士林地方法院宣判認定P2P軟體為合法使用工具,因而未違反違法重製、公開傳輸等罪嫌。
士林地方法院指出,現行法令並為禁止或限制P2P軟體的使用,且做為傳輸平台的ezPeer其用途具有多樣性、本身並非犯罪工具,即使有使用者以此一工具傳輸、下載未經授權的著作權檔案,則仍應有合理使用空間、刑罰免責條件。
ezPeer委任律師陳鎮宏表示,由於法律上並未定義合理使用空間之確切數目,如歌曲曲數、金額等,因此,儘管本次判例表示ezPeer無罪、使用者在合理使用範圍內應屬合法,但界定模糊,因而難以確保使用者百分之百無使用風險。
對此判例表達強烈不滿的IFPI、MPA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協會,以及MUS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等,則表示將上訴到底,並同時將對涉嫌侵權下載的P2P服務使用者展開法律追訴行為。
IFPI秘書長李瑞斌強調道,「儘管本次判決表示ezPeer無罪,卻不會改變使用者非法下載時的侵權行為已屬違法,為此,IFPI將持續協同警方加強對非法使用者的查緝動作。」
李瑞斌說,全球現約有1,1800起案例係控告使用者侵犯音樂使用版權之行為,國內亦有多起針對使用者自網站下載(重製)屬IFPI所屬成員之音樂版權後,再上傳提供其他使用者下載使用的侵權判例。他強調道,儘管此次判決結果係有利於PP平台服務者,但非法使用者卻不應心存僥倖。
此一訴訟案自2002年起至今經九次開庭偵訊,並在今(30)日由士林地院宣告一審判決,這也是國內第一樁P2P軟體侵權官司的判決。
IFPI 2003年十二月控告國內另一家MP3下載平台網站KURO飛行網之侵權案件,目前則仍在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
全球皆有類似控訴案件陸續發生中。包括日前美國最高法院宣判如Grokster此類P2P檔案交換網路服務公司,必須為自家網路上的侵權檔案負責之判例,則被美國電影與音樂公司視為一大勝利。不過之前這些官司在地方法院,都是P2P軟體公司勝訴,不用為使用者的侵權行為負擔罪責。
最近美國地區的市場調查結果則發現,受到如如蘋果iTunes、RealNetworks的Rhapsody等網路音樂商店興起,以及美國錄音工業協會(RIAA)過去一年來控告數百名檔案交換者的嚇阻效應下,近來該地區未經授權的檔案交換活動已稍微趨緩。



2.TangYen 於 2005/07/01 10:30 回應
...不只是 P2P最近的音樂創作實在是讓我沒有想買的慾望,
周杰倫那種唱法讓我有點倒胃,
S.H.E. 跟著學後,就完全沒再買她們專輯的慾望了.
我覺得,音樂創作本身愈來愈不吸引人才是真的.
比較起來,我覺得老歌比較好聽,
聽完方季惟的怨蒼天變了心,
在乎的人,在乎的事,
"昨日像那東流水,離我遠去不可留,"
"今日亂我心,多煩憂" (忘了歌名)
再來聽現在的專輯,
會讓人覺得音樂產業在退步....
填詞沒深度的一堆,實在讓人不想聽....
叫誰買啊?
我是那種聽到喜歡的歌就一定會去買的人,
連我都這樣了,更不要說其他比較沒有收集慾望的人.
1.WANG 於 2005/07/01 09:33 回應
先補強立法,再提告訴。1)台灣採用大陸法體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司法無法
違法判定。英美法體系採用判例,一有判例,以後可以
援用;
2)類似案件釜底抽薪之計,在於行政院提智慧財產權修
正案或者立法院提出修正案,將p2p用於非法事項者,定
為侵權共犯。否則,再提上訴,法官再作不同於士林地方
法院判決的機率,微乎其微。
3)民國七十九年前大專教科書,幾乎是採用盗版,因為美國
壓力,修改著作權法,保護外國人(國際)版權,才使得台灣書籍
盗版問題予以解決。相對而言,大學生教科書每學期的書
費可以暴增數倍之多。
4)ezpeer只要使用者繳99-100元,就可以無限下載,看倌
可以想像每首曲子,能有多少版費-1分、1角,創作者到
底要賣到多少曲子才有1萬元收入--1百萬、10萬。現今
唱片只要賣到10萬就稱大賣,此以類推,創作者所得只有
1000元。誰會去創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