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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P2P業者敗訴首例 Kuro遭判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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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洪夢霜╱台北報導 2005/09/09 20:36:34 現有國內30萬名用戶的P2P業者Kuro飛行網今(9)日經台北市地方法院宣判侵犯著作權,應賠償新台幣300萬元。

國內音樂著作權團體IFPI(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在2003年十二月控告國內P2P下載平台業者Kuro飛行網一案,今日經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判定飛行網侵害著作權成立,應科罰金新台幣300萬元。該案中,同時宣判一陳姓會員因連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被處有期徒刑四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三年。

該判決中指出,遭起訴之陳姓會員係利用飛行網之軟體平台,提供多達九百多首未經授權之享有著作權音樂檔案供其他會員下載,此一擅自下載重製之行為,以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第一項規定。

而飛行網則為招攬會員加入以賺取會費,因而不斷刊登可利用Kuro軟體下載數十萬首最新流行新歌等類似內容為廣告,故遭判定該公司對於其會員透過該軟體平台服務進行大量違法下載、交換、重製享有著作權之檔案行為是為知情,此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之擅自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支助作財產權為常業罪。

對此一判決結果IFPI表示將再提民事訴訟、求償5億新台幣;飛行網則表示將持續上訴。

IFPI秘書長李瑞斌指出,現全球已有超過350個合法音樂網站於27國提供數位音樂服務,包括台灣地區的KKBOX、QBAND等,而全球單曲下載數量在2005年上半年時,也已超過1億8千萬次,因此呼籲現有侵權P2P業者應停止非法商業活動,並應與音樂產業取得合作授權,善用國際DRM(Digital Right Management,數位版權管理)技術,以避免侵權事件一再發生。

Kuro飛行網委任律師李宗德則在回應此一案件時表示,此樁判案並未否決士林地方法院所認定的P2P平台本身之中立性、使用並不違法之陳述,因此,儘管一審宣判飛行網侵權,該公司仍將持續提供P2P服務、將不影響會員本身權益,並將持續上訴。

然該公司同時強調道,Kuro做為P2P傳輸平台之應用時,僅提供相關檔案之檔名檢索、搜尋功能,由於其上所有傳輸軟體檔案之檔名皆是由使用者自行輸入建立,因此Kuro並無法得知其上使用者所傳輸之檔案合法與否,因此,會員在該平台上之非法侵權行為皆屬會員個人行為,與飛行網無關。

飛行網執行長陳國華則表示,無論再上訴結果如何,唱片業者應盡快與P2P業者協商、確立音樂版權之授權方案,才是解決此一事件的重要關鍵。

此一判決與六月底時,士林地方法院宣判國內P2P平台業者ezPeer因所提供服務為合理使用工具之範圍,無須受使用者非法使用行為擔負刑事責任一案結果,出現極大差異。

當時士林地方法院主張,因現行法令並為禁止或限制P2P軟體的使用,且做為傳輸平台的ezPeer其用途具有多樣性、本身並非犯罪工具,即使有使用者以此一工具傳輸、下載未經授權的著作權檔案,則仍應有合理使用空間、刑罰免責條件。

日前,澳洲法庭甫裁決認定P2P軟體讓用戶得以侵犯音樂版權,要求P2P平台軟體業者Kazaa必須修改其軟體以降低侵權機率。包括應在當前版本的軟體中,提供包含有「非選擇性的關鍵字過濾技術」,並向現有的用戶施加最大壓力,使他們升級到包含有這種技術的新版軟體;第二,Altnet名為TopSearch的搜尋軟體只局限於提供不侵犯版權的作品,表示只要滿足此二條件,則Kazaa網路就仍然可以運行。

在該案件中,澳洲法庭也駁回唱片公司的部分主張,例如Kazaa社群違犯了澳洲的《商業常規法案》,共謀參與了盜版行為,Kazaa經理人也參與了盜版活動。

六月底時,美國最高法院業判決諸如Grokster這類P2P檔案交換網路服務公司,必須為自家網路上的侵權檔案負責。該案件中九位法官一致認定,若商業公司所建立之業務有強烈的鼓勵侵權意圖,則該廠商應該為客戶的非法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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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whisky 於 2005/09/12 04:41 回應
    誰說歐盟不允許個人備份考備?
    請問你的根據在那?誰說『歐盟』不允許私人備份考備?

    在法國有所謂的『copie privee』,指的就是『合法』的個人備份考備。只要你擁有原版的產品,你就可以自己備份。

    法國政府甚至還對這些可用來作考備用的光碟,錄音帶等等科以附加稅,用的理由就是,他們會被當作私人備份使用。

    我很想知道你上面所說關於歐盟的部份根據在那?謝謝
  • 1.erc 於 2005/09/10 00:25 回應
    重製的定義為何?
    在台灣的檢察官法官等私法界及自稱維護著作權的人士對於重製的定義都屬於歐盟的著作權法律定義。
    也就是不能夠以任何不同格式的方式進行「合法備份」著作權物。
    美方則允許「合法備份」數份(多少忘了)媒體內容相同,格式可不同的媒體。
    台灣著作權法又同時具有美國,歐盟,日本的雜交條款在世界各國皆在檢討著作權法律的時候台灣卻只走了最錯誤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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