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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P2P判決顯示下載音樂乃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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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洪夢霜╱台北報導 2005/09/09 20:35:33 國內接連兩起P2P業者侵權案結果出爐,經專家分析道,相關判決內容顯示出,國內法律認定網路上的音樂下載行為,已超越著作權中認定的合理使用範圍。

六月底經士林地方法院宣判P2P業者ezPeer無罪,並主張其所提供之P2P平台為合理使用工具;今(9)日,台北地方法院則宣判P2P業者Kuro因知悉其上使用者侵權行為,因此應負侵權責任,儘管此二起P2P侵權官司的宣判結果南轅北轍,然法律專家指出,其判決內容卻已顯示出國內法律對P2P應用行為之責任認定規範。

明沂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簡榮宗指出,國內接連兩樁P2P平台業者侵權案件儘管判決結果因法官考量重點、且兩家業者實際經營行為差異而有不同,但可確定的是,兩宗案件之判決內容針對個別使用者使用P2P軟體傳輸、或下載享著作權之軟體行為,已逾越合理使用範圍達侵權行為。

簡榮宗分析道,經由接連兩樁國內法院針對P2P平台業者訴訟案之判決內容看來,可以確定的是,一、個別使用者透過P2P軟體所進行的檔案傳輸行為已屬侵權;二、P2P平台技術經認定並不違法,因此,此一技術仍將持續存在、受應用,三、則是針對平台業者經營內容的侵權認定與否,將以其是否知悉其上使用者之非法使用情事做為判定標準,若不知情,則侵權責任屬使用者個人應付之責任,若遭判定為知情者,則應負侵權責任。

在Kuro一案中,法官係由該公司所發表之廣告內容已顯示出Kuro確知其上使用者可利用該平台非法傳輸、重製享著作權之檔案,因而判定侵權,簡榮宗分析道。

近日來,P2P平台業者侵權案件在全球各地不斷上演訴訟情事,經近來幾起法院判決結果則顯示出,各地法律逐漸認定平台業者應以建立各式技術為責,以避免其上使用者進行非法傳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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