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份研究顯示,網站站主和混音創作者認為他們的言論自由權,因著作權法律的含糊定義而受損。
由兩位言論自由擁護者陪同,在紐約大學法學院布里南司法中心發表的這篇報告指出,所謂的「合理使用」(fair use)權正面臨攻擊。報告建議進行六大改變,包括降低侵權罰款,並增加義務辯護律師的人數,為被告的合理使用者提供法律援助。
合理使用是著作權法長期公認的原則之一,旨在允許民眾在不需取得原作者的同意下,複製或引用有版權作品。唯其使用目的限於批判、評論、新聞報導、教學(包括為課堂使用的多次拷貝)、學術或研究。若版權作品的使用發生法律爭議,著作權法列出四種途徑,以判定其使用是否確實「合理」。
但除此之外,布里南中心之言論自由政策計畫主持人,也是本報告的共同作者Marjorie Heins表示:「沒有人真正知道何謂合理,因為事實上(法條中)沒有明確、簡單的定義。」
這項研究自2004年開始進行,共訪問300多位相關人士,並細究他們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的相關文件。Hein表示,在過程中,她碰到大量對合理使用原則的誤解,和許多她視為無理的侵權主張。
其中一個案例是一名男士,他在1997年設立名為Tatooine.com的個人網站(Tatooine為Star Wars星戰系列電影中出現的星球名)。3年後,該站主收到盧卡斯影業(LucasFilm)寄來的存證信函,要求他交出網站的所有權。他表示自己從未刊登任何「星戰」相關的內容,這個網站全是家庭照片、詩和小說等個人創作。
擔心龐大的訴訟費用,該名站主與盧卡斯影業簽下一紙保密協議,他仍擁有該網址,但卻直接轉至星戰的官方網站。(諷刺地是,星戰創作者George Lucas是以電影拍攝地突尼西亞的城市Tataouine,得出Tatooine這個同音名稱。)
報告指出,類似的寒蟬效應已經產生,著作權和商標所有人現在直接訴諸網路服務商(ISP),要求他們移除被指侵權的網站。這類的「通知」或存證信函,是根據1998年公佈施行的數位千禧著作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該法規定ISP和搜尋引擎業者只要迅速移除任何被版權所有人指稱侵權的內容,便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整個過程,從發出通知函到移除網站,得不需透過任何正式的法律程序。
Heins表示,這類關站通知函的受害者仍有救濟措施,他們可以發出反駁通知對抗指控,但紙上作業通常很複雜。報告建議設立釐清何謂「合理使用」的網站,並提供反駁聲明的範本。
過去幾年,合理使用一直是美國國會辯論的焦點之一,但修法的意願甚低。少數幾位議員曾推動修法,以便民眾安心進行「合理使用」,並取消DVD分區和有聲檔案等著作權保護科技。但更強大的反對聲浪擔心此舉會大開盜版之門,娛樂業更是一致反對。代表電玩產業的娛樂軟體協會(Entertainment Software Association)總裁便對國會表示,他的同業認為「現行法律適當平衡了消費者使用版權作品的多樣興趣」。
Heins說現行的侵權罰款「太嚴酷」,但她指出報告中的多項建議並未納入直接遊說,或許是因為國會中抗拒改變的聲音太強勢。她表示:「社群中有愈多人維護合理使用,就會得到更多認可,那些想要控制每一句引言,或每一段影片使用的人就更難得逞。我認為還有許多組織和教育的工作待進行,且有很大一部份將發自民間的草根力量。」(陳智文)
1.nchild 於 2005/12/07 16:47 回應
翻譯問題> 所謂的「合理使用」(fair use)權
Fair use is not a "right". It's just "priviliege".
以前曾經跟你們說copyright應該翻著作權,結果回應拒絕,現在則是混用,更易與我國製版權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