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軟體基金會(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上週修正了有關GPL(通用公共授權書)中有關數位版權管理的爭議條款。
GPS第三版的第二份草案「僅有在涉及共享或修正GPLv3軟體方面才直接限制DRM(數位版權管理)」基金會在新聞稿中表示,「GPLv3並不限制DRM功能,但卻規定不得禁止使用者加以移除。」
數位版權管理(DRM)會控管電腦如何執行某個軟體或顯示什麼內容(比如電影),這對Richard Stallman(基金會領袖暨原始GPL作者)一直是個困擾,他向來反對TiVo利用DRM限制修正版Linux的執行。
在有關DRM的態度方面,雖然外界不斷施予壓力希望能有更切合實際的作法,第二版草案很明顯地還是以該基金會的理念為優先。廠商若使用GPL軟體,則必須將整個軟體的自由同樣交給使用者。
「你自己享有修正的權力,卻不把這樣的權力交給用戶,則已經違反了授權書的精神。」基金會律師Eben Joglen表示。「但是,廠商可以規定若用戶修改軟體後,則不再享有廠商的保固或支援,這種作法倒是沒問題。」
新版修正草案是藥釐清DRM條款僅適用於軟體本身,而非軟體的用途或使用方式。第二版草案說得很清楚:「我們的目標是保護寫軟體的方式,而非想要讓音樂或電影作品不得加入數位限制。」Moglen表示。
GPL授權書可說是整個開放原始碼與自由軟體運動的法律根基,近年來不斷在進行現代化的修正。GPL第三版首稿在今年一月推出,正是版則預計在2007年三月定案。(陳奭璁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