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過的第二版公共通用授權(GPL)草案已經公布,但Linux創始者與開放原始碼軟體領導人Linus Torvalds仍表示不能苟同。
Torvalds的顧慮是,GPLv3第二版草案中,內含規範數位版權管理(DRM)技術的條款,限制電腦如何執行軟體,以及播放電影或音樂等內容的方式。
他指出,GPLv2基本上是採取「平等」的安排,要求任何修改原始碼的人把所作的更動公諸於世,但GPLv3草案更進一步,基本上就是說:「我們不僅要知道你做了哪些軟體修改,還要存取你的硬體。」他說:「我不認為,身為軟體開發者的我,有資格對使用這些軟體的硬體評頭論足。」
GPL是廣獲開原碼軟體採用的授權辦法。管理GPL的自由軟體基金會(FSF)宣稱,新版GPL可讓授權規定更合乎時代潮流,但原來的精神不變。
FSF首席律師Eben Moglen表示,新版授權書意在防止硬體製造商利用DRM,技術性地迴避GPL對維護程式設計者自由的法律要求。他說:「如果你在保有修改權的同時,卻未轉讓(convey)那項修改權,你就違反授權規定。」
但Torvalds持不同的看法。
他說:「比方說我是個硬體製造商。我確定我喜歡某個開原碼軟體,但我賣硬體的同時,我希望確定它只能執行該軟體的某一特定版本,因為我只取得那一版軟體的相容認證。所以,在執行軟體之前,我先讓自家的硬體檢查程式碼的加密簽章(cryptographic signature)。但GPLv3似乎不允許這麼做,事實上,GPLv3大部分的改變似乎都表明不允許上述的用法。」
許多企業受這條DRM條款的影響。例如,TiVo公司在個人錄影機裡採用Linux,但使用的是經過簽章的版本,而且不得修改。
不過,Linux可能不受GPLv3條文更動影響。Torvalds已選擇用GPLv2作為Linux核心(kernel)的授權依據,而不用FSF建議的後來的版本。他說:「實際而言,Linux核心也許是所有採用GPL的開發計畫中,最不受新版條文更動影響的。」
身為開原碼重大計畫的領導人,Torvalds的意見不容忽視,而他對FSF修正授權辦法的過程頗有微詞。
Torvalds說:「FSF似乎根本沒興趣聽取任何意見。他們設立幾個委員會,向各業者徵詢意見,但我聽說他們完全漠視外來的意見,一意孤行。」
FSF未立刻針對上訴批評發表評論。
一家主要的科技廠商也不滿意。Linux伺服器銷售商惠普公司表示,希望GPLv3對專利的威脅能有所改變。
惠普開原碼與Linux部門副總裁Christine Martino說:「惠普希望,第二版草案能釐清專利條款,以化解單是散布某一版GPL授權軟體,就可能嚴重衝擊某公司智慧財產權的顧慮。令人遺憾的是,第二版草案仍未消除這種顧慮。」(唐慧文/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