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會參議院的委員會4日通過一項法案,贊成將消息來源保密的法律保護,擴及固定從事「新聞工作」的任何人。
美國參院司法委員會以15比2的票數,通過所謂「資訊自由流通法」(Free Flow of Information Act)的一項修正案。投下反對票的兩人都是共和黨籍,分別為堪薩斯州議員Sam Brownback和亞利桑納州議員Jon Kyl。
美國的49州和哥倫比亞特區,早已透過法律或判例,存在某種形式的「記者特權」。這項修正案則將此類特權擴及聯邦訴訟,保護從事「新聞工作」的任何人,不致被迫透露機密訊息的來源或提供證詞。
「新聞工作」一詞,顯然涵蓋至少部分部落客,因為該法採用的定義是:為向大眾傳播,經常匯集、準備、收集、攝影、錄影、撰寫、編輯、報導或發行關於地方、全國或國際事件,或其他攸關公共利益之新聞或訊息。
某些委員會成員對如此廣泛的定義仍感不安。他們擔心獲得保護的部落客不遵守專業記者的行為規範和道德準則,但他們在審議當時並未要求修改相關文字,而是選擇在參院全院表決前,再仔細檢討法條的措辭。
雖然尚未定案,結果有可能類似眾議院委員會在今年8月通過的類似法案。該法的作者建議對記者特權增加一項限制:僅保護那些從新聞工作中「取得財務利益或謀生」的人。(用部落格招攬廣告相對容易和便宜,因此有些議員對此項修正不甚滿意。)
不論最後是哪一項法案順利闖關,都還要面對布希政府可能的否決。聯邦司法部曾表示,太廣泛的保護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犯罪調查。司法部長Patrick Fitzgerald 就在4日投書華盛頓郵報,宣稱該法會在無意間保護那些假扮記者,實則利用網際網路交換訊息的伊拉克間諜和兒童性侵犯。
參院通過的法案包含了排除已知恐怖份子或外國政府代理人的修正條款,但除此之外,沒有其他限制保護範圍的作法。當然,這兩個法案都詳細列出例外的要件。參院版規定,只要有理由相信相關資訊對已發生之犯罪調查、辯護或起訴、或未授權之資訊揭露已經造成,或將會造成「國家安全之嚴重且明顯的傷害」,即可強迫揭露資訊。若是涉及綁架、殺人、「嚴重身體傷害」,或針對美國的恐怖主義等行為之必要資訊,也可強迫揭露。(陳智文/譯)



1.快樂[雲 於 2007/10/24 00:42 回應
不知道台灣的發展會如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