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通用公共許可證」(GPL)為基礎,特別針對GPL沒有涵蓋之部分所設計的新版許可證The Affero General Public License(簡稱AGPL),已經正式完成。
AGPL包含一個特別針對網路軟體服務的條款。GPL視這種情況為私人使用軟體,允許使用者保留任何變更,而AGPL允許程式設計師要求軟體使用者,必須讓以網路服務形式提供的軟體能夠被下載。
Richard Stallman為迴避傳統軟體商之專有權限制,於1980年代創立的自由軟體基金會(The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在19日正式發表這份新版的軟體許可證。
AGPL對Google這類利用定製開放原始碼軟體經營無分享規定之大型線上事業的公司日益重要。但協助草擬GPL第三版的智慧財產權律師Eben Moglen表示,如果企業在沒有交換互利的情況下利用GPL軟體的好處,可能會面臨其他壓力。
Moglen在今年5月表示:「如果你要保護本身的商業模式,你必須是大環境中的模範公民。假如你退縮了,政治壓力將浮現,限制你的權利以保障其他人每一個人的權利。至於Google的表現仍有待觀察。」
自由軟體基金會曾考慮將AGPL的條款直接加入新版的GPL 3,但最後仍決定推出另一個不同的版本,讓本就過於浮濫的這類軟體許可證更加複雜,但基金會表示,分別根據GPL和AGPL編寫的程式碼,在某些情況下可以相互結合。(陳智文/譯)



2.Test 於 2007/11/21 18:02 回應
程式設計師Linus寫了Linux作業系統,被使用者Google公司拿來用,所以Linus可以要求Google公開他們改過的原始碼。1.OSS 於 2007/11/21 11:04 回應
原文the Affero GPL lets programmers include a requirement that users of the software must be able to download it when it's offered as a network service.
這邊翻譯錯誤了吧
而AGPL允許程式設計師要求軟體使用者,必須讓以網路服務形式提供的軟體能夠被下載。
應該是顛倒,AGPL讓使用者得以對程式設計師做出要求,軟體必須隨網路服務得以被下載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