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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上週(12/13)表示將提案修正現行的「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依NCC規劃,消費者將可透過公益團體提出集體訴訟向垃圾郵件散發者求償,每封垃圾郵件可賠償500至2000元。不過包括技術與法律專家皆指出,政府防杜垃圾郵件立意雖良善,但受限於發信來源追查不易,及可能涉及跨國司法管轄問題,嚇阻力道有限。
NCC提出的新版條例,是賦予消費者能夠向發信者提訟求償的權力,而非直接由政府調查後罰款,換句話說,消費者必須要能夠先找出發信者,亦即提告對象,訴訟才能成立並進而求償,但資安專家認為可行性不高。
「真正的發信者很難追查,」趨勢科技資深技術顧問戴燊表示,雖然追查出垃圾郵件的來源IP位址不是問題,但不代表就是真正的發信源頭。他解釋道,專業的垃圾郵件發信者,多半都已透過散佈惡意程式,預先「養」好一群僵屍網路(botnet),再將其當成跳板來發送垃圾郵件,「兩、三層以上的跳板是常有的事,發信IP也經常有變動,或許能夠抓到特定時間的最末端IP,但卻抓不到背後真正的源頭,」他說。
NCC則強調將要求ISP業者配合提供資料。NCC法律事務處科長蘇勇吉表示,依規劃將由消基會等公益團體受理個別民眾投訴,再由公益團體統一向ISP調閱垃圾郵件來源及其個人資料,ISP必須配合,一旦案件數量累積到舉告標準,才會正式提訟,不過由於條例仍在提案階段,蘇勇吉說舉告標準等施行細節,目前都還未定。
雖然要求ISP配合找到垃圾郵件的來源,但在垃圾郵件國際化發送的現實情況下,消費者恐怕也求償無門。
根據NCC公佈的調查資料,有高達九成五以上的垃圾郵件是來自國外,換句話說,即使新條例未來正式通過,集體訴訟很可能面臨我國司法管轄權不及海外的問題。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所長、律師賴文智便說,若發送者所在國家並未規範垃圾郵件的發放,「你也拿他沒辦法,」他說。
「處罰發信者,不如處罰刊登廣告的廠商,」賴文智表示,垃圾郵件多半有廣告目的,與其把矛頭指向難以追查又不一定告得到的發信者,不如將求償或處罰對向設定在垃圾郵件的內容刊載者,或是要求其負連帶責任,「如此一來至少訴訟比較容易進行,」他說。
垃圾郵件氾濫促使政策介入,台灣並非首例。早在2003年,美國國會便曾通過反垃圾郵件的相關法案,要求廣告郵件發送者須提供使用者取消訂閱的功能,在當時也曾引起效力不彰的批評。
儘管對條例內容的可行性表示懷疑,但戴燊與賴文智都認為,至少具備宣示性意義。戴燊便說,新法規劃方向立意良善,不過企業與民眾也不應該認為如此就能改善垃圾郵件問題,仍需要使用防垃圾郵件的相關技術來過濾。
「這就像,法律雖禁止偷竊,但小偷卻未因此消失,民眾還是得裝鐵窗,」戴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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