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專案經理葛冬梅今(25)日在一場自由軟體法律研討會上指出,有越來越多的本地軟、硬體業者採用Linux等自由軟體為基礎進行產品開發,卻忽略GPL(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通用公共授權書)規定應公開程式碼、並載明GPL條款等規定,導致吃上跨國官司,或遭客戶發出警告信函限期改善。她表示,自由軟體雖可讓人免費取用,但附帶的授權條件也應被重視,才不致侵權而不自知。
葛冬梅以台灣網通設備大廠友訊(D-Link)前(2006)年在德國遭當地軟體工程師Welte控告並敗訴的全球首個自由軟體侵權且判決確定的案例表示,很多台灣硬體ODM廠商採用自由軟體開發硬體上的嵌入式應用,卻沒有注意這些被用來開發產品的自由軟體,是採用何種授權模式,一旦產品開始銷售,卻面臨侵權官司,「不少企業的管理階層根本不曉得這樣的問題,」她說。
而推出Eee PC創出一波低價電腦風潮的華碩,亦因採用Linux作業系統而使得該產品必須依循GPL授權條款要求的義務,曾一度因未完全公開硬體控制碼而招致批評,雖未真正挨告,卻也使得華碩開始向所有供應商要求切結保證不會因供應商產品產生侵權問題。
葛冬梅表示,自由軟體越來越普遍,歐美已經開始累積自由軟體相關的侵權判例,也導致品牌業者開始要求ODM廠商必須出具未使用自由軟體證明,或提供使用的自由軟體清單與授權方式,以免產品推出後吃上侵權官司。
所謂自由軟體,一般而言,指的是賦予使用者研究、修改、重製、散佈等自由權利的軟體,由於軟體原始程式碼必須被公開才可能達到上述自由,因此自由軟體也被稱為開放原始碼軟體。
不過賦予使用者上述權利並不代表軟體創作者的著作權就不存在,因此自由軟體往往必須透過如同「使用契約」般的授權模式來釋出,而不同自由軟體又有不同的授權模式或規定,例如Linux使用的GPL,Apache與Mozilla亦有不同的授權模式,在規範嚴格程度不一的情況下,可允許的商業模式亦有不同限制。
舉例來說,GPL 2.0版要求採用者必須將新開發的程式碼也一併提供給被授權人,並必須在產品中附上GPL條款聲明,藉以推廣GPL「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的理念,「但很多企業用了GPL模式的開原碼軟體,卻又未揭露程式碼與聲明,便因此吃上官司,」葛冬梅說。
前去參加研討會的硬體廠商亦表示,近日來的確接到華碩等下游業者要求保證不會有侵權問題,才開始研究相關法律問題。
也有業者認為,Linux雖可免費使用,卻對授權問題相當頭大。一不願透露姓名的消費性電腦週邊設備業者便表示,過去該公司相關產品都在Windows平台上開發,但近來因採用Linux的華碩EeePC當紅,而開始打算開發Linux平台上之應用或設備,卻因授權問題太過複雜,以及擔心公開程式碼形同將公司賴以獲利的資產拱手讓人,「微軟雖然要我們付錢,但我們至少知道付了錢後就沒事,Linux雖然免費,但我們擔心日後要付出的成本可能還更貴,」他說。
不過葛冬梅強調,自由軟體的精神主要還是在智慧的累積與分享,業界若能正視一直以來被忽略掉的授權問題,一方面可以享受自由軟體的好處,另一方面,還是能夠賺取到合理利潤,她說。



6.還不是一樣 於 2008/03/27 11:57 回應
說謊的人都說:過程都需要經過誠實的人才會說:這問題無解
光是一套龐大的作業系統就不知道需要經過多少個作者來授權
這些煩鎖的雜事誰來做??
自由軟體=\=慈善事業
軟體的慈濟功德會=\=全自由而免費還包含服務與解決問題
5.匿名 於 2008/03/27 11:33 回應
這有如以前智財權以及專利侵權問題一樣.4.joey 於 2008/03/26 21:32 回應
自由軟體要普及使用,這個階段勢必要經過,如果因怕就什麼都不做才是最恐佈,看到不對的提出來,只要肯改善就好,這樣才能讓自由軟體為一般人創造福利.3.Victe.L 於 2008/03/26 15:35 回應
文章確實中肯。2.吉吉 於 2008/03/26 13:44 回應
自由軟體會進步就是大家要把自己修改、加強的部份也貢獻出來啊,連這個基本觀念都沒有,就拿別人開發好的來用、來賺錢,被告也是應該的。1.Sntw 於 2008/03/25 20:46 回應
在Linux上開發、使用的軟體並不一定要是開放原始碼啊!例如 NVIDIA 的驅動程式,或是一些推出 Linux 版本的商用軟體,也不盡然是開放原始碼。重點在於,想從自由軟體當中獲取開發低成本的好處,當然要相對付出應付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