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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21日宣判,駁回聯邦司法部檢察官對兒童線上保護法(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合憲的訴求,代表這項打擊網路色情、避免兒童成為受害者的法律,將不會執行。
兒童線上保護法是在1990年代後期制訂,當中規定任何商業網站若出現「對未成年人有害」之內容,經營者即面臨6個月刑期和最高5萬美元罰款。
美國公民自由聯盟(The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在費城對此法提出訴訟,認為禁止的規定太過模糊且廣泛,甚至傳統的出版者都可能受罰。原告還包括若干同志刊物出版商及網站,及紐約時報公司和路透社等國際知名媒體組成的聯盟。
ACLU常任律師Chris Hansen在21日的聲明中表示:「政府的角色,不是替民眾決定在網路上能看什麼內容和做什麼事。那些是應由個人和其家屬所做的個人決定。」
司法部為替兒童線上保護法辯護,曾於2006年對Google發出傳票,要求該公司在一週之內提供100萬次隨機搜尋要求的範例。此案進入審理程序後,不斷在各級法院間來回,其中最高法院曾在2002年和2004年,兩度退回下級法院的判決。 第一次是要求上訴法院擴大其法律分析的範圍,第二次則是要求檢討「技術發展」是否影響該法的合憲性。
最高法院2004年的表決以5比4的些微差距,判司法部敗訴,檢察官因而暫時無法執行兒童線上保護法。當時持少數異議的大法官認為,此法對某些受保護的內容,僅造成輕微負擔,有意觀看這類內容的成年人,只要付出適度成本即可獲得。但同時,此法對於達成保護兒童免於接觸商業色情內容的共同目標,有極大的幫助。
但大法官們顯然不想三度審理此案,21日的判決是直接駁回,甚至沒有發出解釋文件。即使在反色情團體間,支持兒童線上保護法的聲音也日漸微弱,聯邦檢察官的焦點則轉向猥褻內容和兒童色情。
兒童線上保護法的支持消退的另一項原因,可能是該法已經不合時宜,且效果非常有限。它僅針對經由全球資訊網(World Wide Web)工具所提供的內容,也就是無法涵蓋點對點檔案分享、Usenet新聞群組、Virtual Hottie 2等色情遊戲、第二人生(Second Life)虛擬世界中的猥褻行為、透過第三方iPhone軟體觀賞的影片,或經由VideoLAN Client、RealPlayer或Windows Media Player等桌面播放軟體串流的色情內容。(陳智文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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