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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24 12:50:02
重大著作權訴訟,Google擊敗Viacom
ZDNET新聞專區:Greg Sandov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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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場相當重要的著作權官司一役,Google CEO Eric Schmidt還是擊敗了Viacom的 Philippe Dauman。

Google公司與旗下YouTube影音網站,在這場具歷史性意義的著作權訴訟中,大勝強勢的傳統媒體集團Viacom。

主審此案的美國聯邦地院法官Louis Stanton,23日作出簡易判決,同意Google公司的主張。

Google在其網站上聲明:「法庭已決定,YouTube得在著作權侵犯之主張中,受到數位千禧著作權法(DMCA)之安全港條款的保護。…此判決是遵循法庭合意,即如YouTube之線上服務,當與著作權所有人合作,以協助他們在線上管理權利時,得受(DMCA)保護。」

旗下擁有派拉蒙影業和MTV電視網的Viacom已表明將上訴。Viacom聲明:「我們相信一審法庭的這個判決基本上是錯誤的,並與數位千禧著作權法的意義相悖。我們將盡快向聯邦第二巡迴庭尋求上訴。」

雖然此案將在上訴法庭續戰,紐約南區聯邦地院作出的簡易判決結果,仍是Google、線上內容分享者和整體科技業的一大勝利。法界人士視此案為重要標的,其結果將決定線上內容的最大受益者為內容製作出資者,或協助內容在網路傳播的網站業者。

Viacom於2007年5月對Google提出10億美元的訴訟,指控該公司鼓勵其使用者侵犯著作權。在YouTube和Google施行過濾系統和其他內容保護措施前,YouTube使用者經常上傳未授權的電視節目和電影片段。

Google主張,DMCA的安全港條款保護該公司和其他網路服務商,免於承擔其使用者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法官顯然同意。

Viacom指控,侵權內容的數量眾多,YouTube宣稱不知情是荒謬可笑的。Stanton法官指出,YouTube在權利所有人通知後,立刻移除未授權內容,那就符合受DMCA保護的條件。

判決書寫道:「若服務商得知特定的侵權行為,該服務商必須立即移除侵權內容。否則,(權利)所有人需負擔辨識侵權行為的責任。侵權行為乃『普遍存在』之一般性認知,不能用來施加服務商監督或尋找侵權行為之責任。」

這種說法似乎暗示,YouTube和Google可能不需要實施過濾機制。但矽谷律師Denise Howell表示,Google不太可能取消內容過濾,或讓旗下的網站再度充斥未授權影片。他說:「法庭的意思應該是,這不是個完美的賽局,權利所有人必須承擔一些監督管理的責任,不能全都推給第三方代管服務。」

在進步與自由基金會(Progress & Freedom Foundation)負責研究數位財產議題的Tom Sydnor表示,他預期Stanton法官的判決被推翻。他說:「那是錯誤的,並且將被推翻。」他以MGM v. Grokster一案為例,當初地院的判決即被後審的第九巡迴庭推翻。Sydnor說:「當時(地院的)判決被美國高等法院無異議推翻。此案也將有同樣的結果。」(陳智文/譯)

Viacom-Google summary judgement opi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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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JJ 於 2010/06/25 23:20 回應
這個判決相當的有趣,在版權內容利益團體不斷於各國遊說,號稱只要服務商可以不告(發佈者)而取(下有版權疑慮的內容),就可以免於權責。相關的法案一直有相當的爭議性,因為這相當於未審先判,而且由內容服務商與版權利益團體當法官來決定。
現在這個訴訟正好命中這個矛盾,版權利益團體遊說的內容只是為了方便自己當法官,內容服務商根本沒有得到所宣稱的免責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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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xxx 於 2010/06/25 09:58 回應
為Borg世界之父產生喝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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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路人A 於 2010/06/24 23:49 回應
為Google與人類的思想自由喝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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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匿名 於 2010/06/24 14:14 回應
Viacom 若在歐洲提告 勝算可能大一點
想想 eBay 被告得多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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